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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瑜提起罷免案訴願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駁回

  • 时间:2020-06-01 12:36
  • 新闻引据:採訪
  • 撰稿编辑:王韋婷
韓國瑜提起罷免案訴願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駁回
罷韓投票倒數5天,高雄市長韓國瑜(中)1日訪視參與口罩實名制販售的人禾藥局,面對媒體包圍提問罷韓看法,韓國瑜不發一語,快步搭車離去。(圖:中央社)

高雄市長韓國瑜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起罷免案訴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5月28日裁定韓國瑜無訴願理由,訴願駁回。

韓國瑜不服中選會查對通過罷韓連署人達法定提議人數,以及中選會宣告罷韓案成立,向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韓國瑜主張,罷韓案在就職7個月時展開,罷免提議文書之連署、蒐集、分類、裝箱等作業,也在韓國於就職未滿1年前即已完成,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但書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規定,應屬無效;中選會對此明顯違法之罷免提案,應不予受理。

對此,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指出,根據據內政部2019年12月24日函,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79條規定,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始得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徵收期間法既無明定,亦未列為應予刪除之事由,當無另行限制之必要。訴願書也指出,「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但書是針對提出罷免案所為之限制,應解為本文 「提出罷免案」時間之限制,而非提議人提議時間之限制。

訴願書指出,罷免案對韓國瑜服公職權益有所影響,或可能有難以回復之情形,但罷免案之提出,為憲法賦予公民參政權之一,權衡停止執行於訴願人(韓國瑜)之利益與不停止執行於公益之影響,應以維護公民行使參政權之公共利益為優先保護對象,而無停止罷韓案執行之必要。

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表示,基於本案事證明確,也無言詞辯論之必要,訴願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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