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捐助運動選手與團體可抵稅
- 时间:2017-11-07 15:19
- 新闻引据:採訪
- 撰稿编辑:劉玉秋
為促進職業運動產業發展,鼓勵地方政府與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立法院會7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明定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其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說:『(原音)除了要求政府未來應定期檢討國內運動產業現況並調整發展策略,我也透過本次修法積極提供各級政府,與國營企業參與並投資職業運動的法源,更加落實屬地主義精神,更可讓公部門在職業運動發展中,成為提供第一波動能的參與者。』
同時,電子競技已成為參與人數眾多的運動項目,遊戲產值已突破新台幣500億元,修法也首度將電子競技業與運動經紀、管理顧問或行政管理業,納入運動產業,使政府更能整合並有效運用其資源。
另外,為鼓勵個人針對政府機關、學校、體育團體、運動團隊與運動員的捐助,修法也增定捐贈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購買國內舉辦賽事門票等,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教育部為培養支援運動員,得設置專戶,辦理個人對運動員捐贈有關事宜,民眾個人透過專戶對教育部認可的運動員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者,為對政府捐贈,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