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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人權處預告「反歧視法」草案

  • 时间:2024-05-02 17:02
  • 新闻引据:採訪
  • 撰稿编辑:王韋婷
政院人權處預告「反歧視法」草案
行政院於2日起至7月1日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預告「反歧視法」草案。(圖:擷取自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行政院今天(2日)起至7月1日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預告「反歧視法」草案,並定於5月16日、5月24日、5月27日、5月29日辦理分區公聽會,蒐集、聽取各界意見,期盼使草案更加周全,完備我國反歧視法相關規範。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表示,我國陸續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國內法化。依據此6部國際人權公約中平等不歧視相關規定,國家有義務尊重、保護及實現所有人平等不歧視之權利。行政院2022年公布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其中研議制定綜合性「反歧視法」是行動計畫的重要工作項目之一。

人權處表示,我國現行法已有分散於不同法律的禁止歧視規定,各該法律依其立法目的及保障對象,對禁止歧視特徵及禁止歧視領域,也有一定的規範。但參考外國定有綜合性反歧視法立法例發現,國內法律對歧視定義、例外條款,以及部分領域的反歧視規範不足,且違反現行禁止歧視規定,救濟方式多為處以罰鍰,欠缺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機制。

人權處表示,「反歧視法」草案計7章46條,第1章主要就歧視等禁止行為、受保護特徵等相關用詞予以定義性規範;第2章規範在大眾交易、就業、教育領域,不得基於種族、身心障礙、性別、年齡、宗教信仰為歧視及騷擾、報復行為,並規範雇主及學校的歧視防治及糾正補救義務;第3章規範不構成歧視的例外情形;在第4章救濟部分,明定侵害除去及防止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團體訴訟等相關規定;第5章規範各級政府及相關部會在消弭歧視及促進實質平等相關義務。另外,參考國外定有綜合性「反歧視法」的執行機制,國家人權機構有其重要功能及角色,於草案第6章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關於歧視事件之處理」相關權責;第7章附則,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反歧視法」草案自今天起預告60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預告期間至該平台討論區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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